国家二级运动员是在竞赛中取得一定成绩就可申报,2010年修订后的《运动员技能等级规范》于当年3月1日正式施行,这为运动员申报二级技能等级规范提供了更威望的法律依据。
目前,该规范对国家二级运动员的申请资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:
1.参与全国甲级联赛、乙级联赛、杯赛、全国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。
2.参与全国青年联赛、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。
3.参与中国足校杯和全国足校杯竞赛的各队运动员。
4.在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安排的竞赛中取得榜首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。
5.在各体系举行的全国足球竞赛中取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。
1.参与全国甲A联赛或全国运动会决赛的各队运动员。
2.参与全国甲B联赛的各队运动员。
3.参与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。
4.在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锦标赛中取得榜首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。
5.在全国各体系举行的全国锦标赛中取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。
三、武术二级运动员技能等级规范:
1.在省一级(含省一级)以上等级的套路竞赛中,取得单项前十二名者。
2.在地、市级(含地、市级)以上的套路竞赛中,取得单项前六名者。
3.在省一级(含省一级)以上等级的散打竞赛中,取得各等级前六名者。
4.在地、市级(含地、市级)以上的散打竞赛,取得各等级前三名者。
此外,乒乓球、排球、田径、游水等项目也有相应的申请规范。